谈笑有鸿儒,往来无白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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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起故意伤害罪,被告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争执,用随身携带的小刀将被害人面部划伤,经鉴定,被害人构成十级伤残,案发后被告主动投案,并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

  1、以上事实经庭审查明后,进入量刑环节。

  2、启动软件,选择了故意伤害罪,输入“致一人轻伤”,电脑显示“基准刑”为“有期徒刑6个月”;输入“十级伤残”,出现“增加刑期3个月”,据此确定“基准刑”为9个月徒刑。

  3、选择“在传讯前自首”和“主动全部赔偿”“浮动刑”情节,电脑显示各“减基准刑20%”,减去的“基准刑”为3.6个月。

  4、“基准刑”减掉“浮动刑”,得出“量化刑”为5.4个月,根据量刑细则规定的四舍五入原则,最后得出此案“量化刑”:5个月拘役。

  5、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还有余地,考虑到被告用刀伤人,性质较恶劣,最终裁判“宣告刑”为6个月拘役。(南方都市报)

posted on 2006-09-12 08:26 坏男孩 阅读(264) 评论(0)  编辑  收藏 所属分类: 生活哲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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