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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数字版权管理的应用
数字版权管理(DRM:Digital Right Management)是随着电子音视频节目在互联网上的广泛传播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技术。DRM技术的工作原理是:首先建立数字节目授权中心(rights issuer),编码已压缩的数字节目内容,然后利用密钥对内容进行加密保护,加密的数字节目头部存放着KeyID和节目授权中心的统一资源定位器(URL)地址。用户在点播时,根据节目头部的KeyID和URL信息,通过数字节目授权中心的验证授权后送出相关的密钥解密(unlock),节目方可播放。需要保护的节目是被加密的,即使被用户下载保存并散播给他人,没有得到数字节目授权中心的验证授权也无法播放,从而严密地保护了节目的版权。

  随着移动数据增值业务的迅猛发展,移动业务价值链出现了巨大的变革,内容提供商作为价值链中的独立一环,其地位和作用已经得到广泛认同。而内容提供商通过大量下载类业务及MMS等信息类业务所传播的内容和应用软件、游戏等,其版权及相关利益必须得到保证。因此,在早期的移动增值业务环境中,一些内容提供商通常严格禁止将下载的内容及应用转发给他人。

  但近来的大量移动业务研究表明,“传染性”是造成移动业务流行的关键因素。即某个用户喜爱的内容或应用必须能够由其散播给其朋友、同事、同学、家庭成员等,从而形成该业务的流行。而禁止转发使业务的“传染性”大大降低,与业务的大规模推广产生了很大矛盾。将DRM技术引入移动增值业务,既可以使内容在移动网内传播,又能严格保证内容提供商的利益,因此该技术已成为目前全球范围内移动业务研究的热点之一。

一、DRM技术在中国移动业务中的潜在需求

  随着SMS业务取得巨大成功,中国移动数据增值业务蓬勃发展。在SMS业务开展的过程中,已经出现了专门从事短信内容创作的专业人员及内容提供商,但这些提供商的内容一旦被用户发送,就会在网络中自由传播。由于短信文字内容的附加值较低,因此虽然这种内容的随意发送会造成内容提供商的利益损失,但这已成为提供商必须面对的现实。

  随着以中国移动彩信、中国联通“彩e”为代表的MMS业务的开展,以及Java下载、移动游戏等业务被陆续推出,移动用户可以获得的内容已不单是简单的文字信息,更有铃声、屏保、动画,甚至移动游戏、MP3、视频节目等高附加值的数字商品。因此,一个日益迫切的问题摆在了运营商和内容提供商的面前,那就是如何对用户下载内容以及下载后用户对媒体的使用与传播进行控制和计费,以保护运营商和内容提供商的利益。

  DRM技术为移动数据增值业务的开展提供了有效的控制手段,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允许内容提供商定义媒体对象使用的规则(版权),移动用户必须按照这些规则进行内容的消费。

·可以对一个媒体对象定义不同的版权,并制定不同的价格。如按照不同的使用次数、使用时间以及播放、显示、运行等不同操作定义不同的版权以供用户选择,为一系列新的商业模式的实现提供了可能,如按天出租游戏、按使用次数控制视频节目的播放等。

·通过对版权的控制,使内容的真正价值体现于版权,而非媒体对象本身。在这种情况下,内容可以在移动网内根据用户的喜好进行转发和传播,从而形成业务的流行,但内容的使用必须重新申请新的版权,从而既保证了业务的“传染性”,又保证了内容提供商的利益。

·通过对版权的控制,DRM使媒体对象的数字版权成为计费的来源。因此,不同的业务可以使用同一个DRM授权中心生成数字版权,并同时生成计费原始话单记录(CDR),从而简化了计费体系,堵塞了计费漏洞,保证了业务收入。

  但一套完整的DRM技术要求在内容提供商和移动终端之间建立非常安全的通道,这将造成业务开通复杂度及建设成本的上升。因此,移动增值业务DRM的应用,应在遵循DRM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考虑移动数据增值业务领域的一些特殊需求,提供一定程度的安全性,支持DRM的一些基本功能,即可满足一段时期内业务开展的需要。同时应提供多种DRM的实现方式,由简单到复杂,为业务的开展提供多种选择。

二、DRM的实现方式

  针对不同的业务内容及需要,移动增值业务应提供由简到繁的DRM实现方式。目前国际上针对DRM在移动业务中的实现开展了大量的研究工作。其中,开放移动联盟(OMA:Open Mobile Alliance)所制定的DRM标准得到了广泛的支持和认同。

  在DRM的实现方式中,根据版权对象和封装的下载内容发送到用户移动终端的方式,可以分为转发禁止(forward-lock)、组合发送(combined delivery)和分别发送(spearate delivery)三种.

  其中,组合发送方式在一个DRM数据包中同时发送一个媒体对象和一个版权对象,移动终端根据版权对象规定的权限和限制使用下载的内容。由于该方式不要求对内容进行加密封装,因此严格禁止内容的转发,但实现起来相对简单。转发禁止方式实际是组合发送方式的简化版本。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单独的版权对象随DRM数据包发送,在移动终端上采用一系列缺省权限对媒体对象的使用进行控制。一般情况下,默认用户可在本机任意使用媒体内容,但严格禁止转发。由于转发禁止和组合发送方式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因此可以很容易地在客户端实现兼容。但在具体业务中,还要由内容提供商服务器端决定采用何种方式。

  与以上两种方式不同,分别发送方式要求必须将内容加密封装,以提供更高的安全性。加密的内容必须使用同时生成的密钥方可打开,除非拥有内容密钥(CEK:Content Encryption Key),否则任何人获得的内容均无法使用。在实现过程中,加密的内容按照普通的方式下载(可以采用与组合发送方式相同的方式,也可以采用其他方式),而版权对象(含密钥)则通过更加安全的传输通道(如push短消息)发送到移动终端。由于内容是加密的,因此允许终端用户采用任何方式进行转发,通过超级分发(super-distribution)机制保证转发内容的版权控制和计费。采用分别发送方式时,由于服务器端需要对内容进行加密,用户移动终端需要使用密钥对内容进行解密,因而增加了系统的复杂性。同时按照目前的系统设计,必须在确认加密内容已经被移动终端成功接收后方可发送版权对象,由于加密内容和版权对象通过不同的途径发送,因此版权对象到达移动终端的时间存在时延。按照国外仿真环境的试验,这种时延可能达到10s以上,会降低业务提供速度和客户满意度。为了减少这个问题造成的影响,DRM必须在实现过程中考虑一定的协调机制,如在DRM内容数据包头中设定参数,描述另外单独发送的版权消息大约在多长时间后到达等。

三、内容转发版权控制的实现

  在移动数据增值业务开展的过程中,如何既保持业务的“传染性”,又可以实现对转发和传播内容的严格控制,是DRM技术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目前国际上广泛接受的是采用超级分发机制实现在严格保证版权的条件下,利用分别发送方式提供的灵活性,支持一些商业模型中用户共享及传播内容的需求。

  采用超级分发机制,转发的内容必须是采用分别发送方式获得的加密内容,传递的媒体对象必须是加密的DRM内容格式(DCF)。在这种机制下,媒体对象允许通过任何方式(如MMS或本地数据连接)从一个移动终端传递到另一个移动终端,并在其中通过元数据参数指明授权中心应用服务器的地址信息。接收到DRM传播内容的新用户如果想要使用内容,必须打开一个HTTP浏览链接与授权中心联系,并选择其所需的版权权限。根据所选择的版权权限,授权中心生成新的版权对象,仍然采用安全的push短消息重新发送到新的用户,同时生成计费原始话单记录。

  超级分发的另一个问题是,新的移动终端用户如何判断对方是否喜欢转发的内容,以及能否正常地在本机使用。在正常的内容下载过程中,一般通过下载描述文件(download descriptor)描述下载的媒体类型、大小,以及名称、厂商等参考信息,由用户决定是否喜欢该内容,同时由手机终端自动或人工参与判断本机是否支持内容的媒体类型,内存容量是否足够等。而超级分发中并没有下载描述文件的转发过程,因此,可行的方式只能是在加密内容的数据包中附加一些必要的头参数,提供与下载描述文件类似的相关信息,其中最关键的是媒体的类型和内容的长度。在这种情况下,转发的移动终端可以使用加密内容头参数判断转发内容是否合适。如无问题,再看是否使用DCF向授权中心的 URL地址发送新的版权申请。如果移动终端无法确定内容是否合适,则应向用户提出警告。

四、 结 语

  随着中国移动数据增值业务的迅猛发展,从保证运营商/内容提供商利益、提供新的商业模式、业务推广、收入保障等方面来讲,都将产生对DRM技术日益增长的应用需求,从而使其逐步得到应用。根据业务开展的实际需求,可以由简单到复杂,选择转发禁止、组合发送、分别发送等多种方式,并在内容加密的基础上,实现转发内容的版权控制和计费。

posted on 2005-12-15 10:43 小力力力 阅读(537) 评论(0)  编辑  收藏 所属分类: Mobile Equipment && wirel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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