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或者在将来可以确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的票据。汇票的当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其中,出票人可以同时是收款人。出票人是签发汇票并将其交付与他人之人。汇票签发后,出票人对收款人及正当持票人承担当汇票提示时付款人一定承兑或付款的保证责任。在汇票未经承兑之前,出票人是汇票的主债务人。付款人又称受票人,是根据出票人的命令支付票款之人。但在远期汇票,付款人在作出承兑前只是从债务人,汇票承兑后,付款人成为主债务人,出票人退居从债务人地位。收款人是有权收取票款之人,亦即汇票的债权人。收款人如果遭到拒付,有权向出票人追索票款。 
根据出票人的不同,汇票分商业汇票与银行汇票。出票人为企业或个人的,为商业汇票 。在商品买卖交易中 ,买方以第三方为付款人、以卖方为收款人签发的汇票,或者卖方以买方为付款人、以自己为收款人签发的汇票,即为商业汇票。银行汇票是以银行为出票人的汇票,它是一家银行向另一家银行发出的书面支付命令。银行汇票由银行签发后交汇款人,由汇款人寄给收款人。 

本票。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或在指定的日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日期,无条件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确定金额的票据。本票只有出票人与收款人两方当事人。出票人是签发本票并将其交付他人之人,他完成出票行为后即成为本票的付款人,承担见票付款或定期付款的义务。收款人是自出票人取得本票,有权向出票人提示并要求出票人付款之人。 
根据出票人的不同,本票分为一般本票与银行本票。由企业或个人签发的为一般本票,由银行签发的为银行本票。我国《票据法》规定的本票,限于银行本票。银行签发的见票即付不记名本票,可以代替现金流通,因此,各国对签发银行本票均有一定的限制。我国《票据法》第75条规定:本票出票人的资格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和领用支票,必须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支票可分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支票一经背书即可流通转让,具有通货作用,成为替代货币发挥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职能的信用流通工具。运用支票进行货币结算,可以减少现金的流通量,节约货币流通费用。


就人民银行颁布的结算管理办法来看,我国的银行结算方法包括:支票、本票、汇票、商业承兑、银行承兑、信汇、电汇、托收 。 
其中,支票、本票只适用于本地结算,汇票、信汇、电汇、托收适合异地结算,商业与银行承兑适用与本地与异地结算 
具体操作方法: 
支票,分为转帐支票和现金支票。需要到银行开户与预留印鉴,并购买支票.之后企业在帐户余额范围内开支票,盖章并到银行凭票下帐就行 。 
本票需要到银行申请开立本票,并带上印鉴到银行柜台办理 。 
汇票,需要向银行提出开票申请(有规定格式的申请单据),并到银行办理,汇票办理可以签收款人为企业也可以是个人,收款人拿到汇票后就可以到自己的开户行做解付流程.如果是个人需要带身份证,企业办理需要将自己的印鉴于汇票背面指定位置签章 。 
承兑汇票.无论是商业还是银行,都需要企业向银行提出申请,并到银行办理.取回后交收款人即可.收款人于汇票到期日将汇票提交自己开户行,由开户行向汇票签发人开户行或签发行提请付款 。 
电汇与信汇由付款人向银行购买信汇、电汇单,填写盖章后交银行办理即可 。 
另外,支票,汇票、承兑(商业与银行)都可以背书转让.也就是收款人作为持票人,在票据背面的背书人栏签章,之后取得票据的人作为被背书人在被背书人栏签章,即可获得票据载明的收款权利 
当然,票据也可以禁止背书,具体做法是,出票人禁止背书的,在票据正面写明禁止背书,并签章,背书人禁止背书的,要在票据背面写明禁止背书,并签章.


1:《票据法》上汇票、本票、支票之主要区别

 

汇票

本票

支票

信用功能

基于出票人和付款人信用,除见票即付,还可另行指定到期日,为信用证券。

《票据法》上本票限于见票即付,为支付证券。

见票即付,属支付证券。

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出票人(付款人和出票人为同一个人)和收款人。

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必须先有资金关系,才能签发支票。

对出票人资格要求

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可。

只能为银行。

必须使用本名、提交合法身份证件开立支票存款帐户,存入足够支付的款项,并预留本名的签名样式和印章样式。

对付款人资格要求

银行汇票付款人为参加“全国联行往来”的银行;商业汇票付款人为商品交易活动中接受货物的当事人或与出票人签订承诺委托协议的银行。

与出票人为同一银行。

有从事支票业务资格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汇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付款人、收款人名称。

“本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收款人名称。

“支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可授权补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必须与在银行预留印鉴的印章和签名式样一致)、付款人名称。

付款期限

见票即付者,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者,自到期日起10日内。

出票日起2个月内。

同城支票为出票日起10日内;异地适用的支票,付款提示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权利消灭时效

见票即付者,自出票日起2年内有效;远期汇票自到期日起2年内有效。

自出票日起2年内有效。

自出票日起6个月内有效。

 

2: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之主要差异

 

付款请求权

追索权

次序

第一次权利

第二次权利,非因付款请求权受阻不得行使。

对象

承兑人或付款人

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

行使条件

票据未过时效;持票人持有票据原件;票据所载金额必须一次性得以完整履行;持票人得到付款后必须向付款人移转票据。

有法定追索原因;已按《票据法》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作成相关证明;在追索时效内。

行使次数

一次

数次,可一直追索至票据权利义务消灭。

金额

票据金额

票据金额、法定利息、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之费用。

消灭时效

汇票和本票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内有效;见票即付的汇票和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内有效;支票自出票日起6个月内有效。

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再追索权时效为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