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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z投票原理

Posted on 2008-11-27 22:38 小强摩羯座 阅读(153) 评论(0)  编辑  收藏 所属分类: 好文章
投票原理

 

对一件关系一个“集体”行动的事情,可以用投票来决定。投票的基本原则是:

1.  自己投票决定自己的命运(他人无权投票决定别人的命运)——自决原则。

2.  承认超过规定的有效票额的一方之选择为该事件的投票结果,也即集体的选择——服从原则。

3.可以不认同基本规则的第二条,即当投票结果并不是自己想要的也不想改变自己的想法时,则也可以“自由行动”。此时个人可以不服从集体的行动但也不享受集体的优势,同时“集体”不可以强行要求个人来服从“集体”,也无义务给个人提供“好处”——正义原则。

 

原则1(自决原则)其实是“不可否认”的,即每个人都“必须”遵守这个原则,而且“逃脱”不了。这很好理解。这也就是说每个正常的有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都应该对自己的“命运”负责,自己必须也只能决定自己的命运,当然,如果一个人说“我派某某全权代表我来行使权力”,这其实仍然是自己做了决定的事(把自己的选择交由一个他信赖的人来做并认可/服从此人的选择)。原则2(服从原则)其实是人作为一个社会人从而不可避免需要跟其他人有各种形式的交往而做出的“利益最大化”选择。即当一个人虽然有自己的正当的选择但当一件事情需要一个集体的决策而自己跟“大多数人”的选择不一样的时候,选择服从大多数(也就是集体)通常是比不服从大多数来得更“划算”一些,所以一般人会承认此服从原则。其实从本质上来说,这仍然是自己在决定自己的选择。只不过原则1是对“具体事务”的投票规则,原则2是“规则的规则”,即如何确定一件发生概率在01之间的事件规则。因为既然是多人投票,则结果的各方比例肯定会在01之间,而最终结果只能选择其一的时候,此时必须有一个规则来进行选择。于是就有了这个服从原则,服从原则中所说的“有效票额”,通常是为50%,有的情况下也可以2/3,或者是“简单多数”。具体采取多大的比例,这又需要在具体投票前根据法律或其他规则进行确定。原则3(正义原则)其实是为了保护集体中任何一个个体在没有伤害到他人的情况下,也不应受到他人(或集体)的伤害,这也是文明发展的最根本指向,我称之为“自由意志的最大化”。简单点说就是,“我不伤害别人,则我也必不可受别人伤害”。近代以来人类文明逐步发展并普及下来的有关“平等,自由,民主,人权”等等“先进”的价值观念,在本质上都可以说是循着这条原则的。

 

现举案例模型如下:

某学校有个班级(A班)有30个人,某周末组织春游,所有花销AA制。现在有两种主流意见,一种说是去故宫,一种是去颐和园。不管去哪里,人数只要超过20人的团体游,则在景点处吃烧烤可以8折优惠。现在需要投票来表决。结果故宫得票17个,颐和园10个,另3个弃权。根据“投票基本原则”,超过一半有效,于是大家去故宫。通常的投票就应该是这样决定事情。这就是 “投票基本规则”的第1和第2条的应用。另外3个人是这样的:其中一个虽然没有投票(也许正好没时间,也许觉得去哪都行,随大家就可以),但承认规则2(服从原则),于是也去了故宫。而另外2个人并不认同这个原则2,此时就适用于规则3(补充条款),其中一个不想去故宫也不想去颐和园而想去长城(所以弃权,自己去了长城),另一个是只想去颐和园,决不考虑故宫(所以弃权,自己去了颐和园)。这样,在“正义的自由选择状态”下,30个人中28个人去了故宫,另两个没有一起去(也许各自去了想去的地方,或者也有个可能就是根本没有出去)。这就是“自己决定自己命运”的投票过程。

另外有一个大班(B班),有100个人,他们大多数人想去长城(当然其内部也经过类似的投票来决定这件事)。而且,他们知道,去长城满120人的话,吃烧烤可以6折优惠。这样B班就想让A班一起去。于是B班长来说,“走,我们都是一个学校的,一起去长城吧”,但是A班基本反对,不想去长城,B班班长就说,“不去不行,我们是一个学校的,而且,我们人数多,要以我们为主”。于是A班长提出“那我在班上投票看看吧”。他们班长说,“要投票我班也一起来投,看看是去哪里”——这很清楚,B班是不能这么做的。这个事例是说明,“一个人没有权利投票决定别人的命运”。但如果提出B班班长对A班班长说去长城“我们吃烧烤就都可以6折优惠了”,A班班长有点动心(也为了集体更大的利益),回去跟A班同学们说(鼓动说吃烧烤可以6折),A班竟然有很多人动心了,于是A班再次按“规则”进行一次投票,竟然通过了。于是A班和B班联合去了长城。这就是“为了利益最大化所进行的合理选择——联合”。吃完烧烤,他们一起登长城。这时候,B班几乎大多数人都要坐缆车(相对比较有钱吧)。而缆车满100人集体购票的话,可以打8折。但经过投票,发现他们班只有90个人愿意坐,人数不够。于是他们班长又鼓动A班集体购买缆车票。但是A班人可能都比较穷,总共只有5个人愿意做缆车。这样,B班班长也没有办法了,这95个人只好各自购买全价缆车票了并各自支付费用。这说明,当事情可以“单独进行”的时候,任何人都有权选择自己喜欢的方式进行,而不需要服从他人(即不适用规则2)。

以上原则适用于一个地区关于“是否独立”的谈判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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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不明白这天,这地,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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