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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为公民我有选举权 竟然18年没有选举权

     《宪法》规定,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不要说被选举,我在余杭区生活和工作了有37年是正当的市民,连选举都被忽略了,就是一个公民基本的政治参与权都没有了。

      反正我作为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在每一个换届年,没有选民的登记,没有领到选票,没有人让我投票,我就这样看着政治人物走马换将。能不对这样的民 主形式哑然失笑吗?能不感到这是一场闹剧吗?只是不知这样的民主闹剧要演到何时? 只是不知道什么时候杭州市余杭镇人民政府能够发一张选民证给我?

论述选举权

1选举权的普遍性是指一个国家内享有选举权的公民的广泛程度,根据我国选举法规定,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有三个,即具有中国的国籍,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民;年满18周岁,依法享有政治权利。 其中要注意,精神病患者享有选举权,但由于无法行使选举权,而不列入选民名单。因犯违反国家安全罪或其它严重刑事犯罪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 审判的人,经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

 2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是宪法规定的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宪法规定,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等,都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在正确理解这一原则时,应着重掌握以下三个问题:  

1、精神病患者的选举权问题。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2、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或其他严重刑事犯罪被羁押、正在接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决定,在羁押期间可停止其行使选举权

3、根据全国人大常委有关规定,下列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A、被判处有期徒刑、管制、拘役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B、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 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的;C、正在取得候审或监视居住的;D、正在被劳动教养的;E、正在受拘留处罚的。(张学礼)

 3选举权普遍性原则:在我国,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结合着的。即有选举权也就有被选举权,二者合称选举权利。在我国对选举权无资格限制。在年满18 周岁公民中,除了极少数被依法剥夺了政治权利和停业行使选举权利的人以外,享有选举权利的人极其广泛,还包括被判处刑罚但没有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及被羁 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但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人等。这些人均准予行使选举权利,这更能说明我国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我的户口和居民身份证都是真的,(绝对不是从街头办证的那里花钱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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